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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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致人死亡。原因:被告人拉电网是为了抓住小偷,不是为了电死小偷。而且被告人怕电死人,还客观上采取了他认为的不会电死人的手段,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死人,并在铁丝网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即是说,他是在自己确认不会电死人(尽管他是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才通上电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对于电死人这种后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而是由于自信不会电死人(因为他采取了他自认为安全的手段,也测试过了),不存在电死人的主观故意性,结果却发生了这种后果,这种后果他也不想见到(由其事发后赶到现场想救人的表现看)。。。所以,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对于这种后果他是过于自信产生的过失。

2、张某.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钱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因:客观上,钱某给的是硫酸铜(一种只会引起呕吐.肚子痛而不会致人死亡的药物。主观上:钱某不具有与张某、杨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客体上,其行为更不曾对被害人的生命产生过威胁。所以钱某无罪。

张某是未遂犯,其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工具不能犯,所以犯罪被迫终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某是犯罪中止,尽管她也是工具不能犯,但其并不知其不能犯,而是以为自己有能力犯,但却是自己的主观放弃,其放弃后也做出了一些挽救的行为,其结果也没有达到其所预先的犯罪目。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杨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3、某甲之前推小孩的行为有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其后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杀人即遂呢?在这里我觉得是前者更合适些。

原因:

某甲动手杀人时小孩已死,而某甲不知道,这属于认识错误,属于不能犯,所以,尽管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但其无法达成某甲的目的。所以某甲是杀人未遂。也许有人说,小孩死掉,也因某甲而死,难道没达到某甲的目的。不能这样理解,要想,某甲后来的行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导致其想要的结果的,是属于不能犯的。其危害结果是前一个行为导致的。也就是说,某甲做了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过失或意外,另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所以,某甲有事实的两罪。也不属于可以从一重处罚的情况,所以可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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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芙 2025年12月18日

    我是蛋蛋号的签约作者“依芙”

  • 依芙
    依芙 2025年12月18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刑法案例分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刑法案例分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1、被告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 依芙
    用户121808 2025年12月18日

    文章不错《刑法案例分析》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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